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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准予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来源:   时间: 2023-09-28 16:25
 吉市环排字〔2023〕2号 

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和委托吉林博环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论证结论和专家组审核意见,该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基本满足所在水体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及纳污总量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基本符合《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规定。我局原则同意该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排污口类型、排放方式、入河方式及排污口门的要求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本项目入河排污口位于第二松花江吉林市工业用水区,吉林市松花江右岸金珠大桥上游350,入河排污口位置坐标为东经126°29′23.69″,北纬43°59′6.77″。

(二)排污口类型:工矿企业排污口

(三)排 方式:连续排放

(四)入 方式:采用钢筋混凝土管道(dn800)输水,排污管线总长度5880米,自流方式排入松花江。

(五)排污口门的要求:入河排污口门设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规范化设计,该入河排污口门位于松花江5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以下,必须设置检查井,以便于采样和监督管理。检查井设置应符合《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1309-2023)要求。

三、入河污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污染物排放浓度

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吉林市龙潭金珠工业园区,出水水质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中表2钢铁联合企业标准。

本项目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每年不得超过352.8万吨(日

允许排放量不得超过2万吨),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每年不得超过176.4吨,氨氮排放量每年不得超过17.64吨。

四、水资源保护措施

(一)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建设事故缓冲池,制定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预案组织演练,最大限度减免事故发生时对水体的影响。

(二)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按照要求安装水质和流量在线监测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设置入河排污口标识牌,建立排污口信息管理档案并动态更新。

(三)加强入河排污口维护及检查井管理,在检查井附近设置明显标识,定期开展入河排污口检查井水质监测,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监测数据。

五、你单位应在入河排污口正式投入使用前向我局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建设方案、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发生变化的及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实施的、已有入河排污口停用两年之后重新启用的,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七、由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书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及行政许可决定书送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5日

 

抄送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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