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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磐石市鼎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吉市环罚〔2024〕ps15号

来源: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磐石市分局   时间: 2024-11-05 08:45
                                                        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24ps15

 

磐石市鼎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4ma159tdh3m

注册地址:磐石市河南街东方丽景b1号楼-204号

法定代表人:程东辉

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8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30日位于磐石市河南街七个顶子村的磐石市鼎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照环评规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沥青储罐上方活性炭吸附装置内无活性炭,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有我局2024年8月30日、2024年9月3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30日、2024年9月3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等证据证明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2、有磐石市鼎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磐石市鼎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磐环审(表)字[2018]23号批复、2018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排污许可证(91220284ma159tdh3m001u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3、磐石市鼎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明你公司的主体适格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局于202410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4ps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公司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万元;总个性基准数;2,(不足500标立方米)1 (不足1天)1;n(裁量因素):2;总共性基准数值:2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 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定量等级1;总修正基准数值-6,立即改正-2 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1 小型企事业单位-1 地区差异-2。

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万)×[总个性基准数值(2)/2 总共性基准书值(2)/2 总修正基准数值(-6)/4]/10=1万元,因核算后金额超出法律规定下限,以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为准,

综上所述,按照法律规定下限,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入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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