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24〕lt13号
吉林市萍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3682603588j
经营场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漓江街东侧
法人代表人:白晓东
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3日,我局通过视频监控平台发现你单位你单位2500t/a农药中间体一期项目存在排放气体情况。经吉林市生态环境局龙潭区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你单位2500t/a农药中间体一期氯代烯丙基氧胺和5-乙基吡啶-2,3-二羧酸二乙酯生产装置已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氯代烯丙基氧胺装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我局2024年7月23日制作的《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7月26日制作的《吉林市龙潭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23日、8月7日制作的《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23日、7月26日制作的视听资料证据(图片/视频)和你单位2024年8月16日提供的《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市萍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500t农药中间体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操作记录》,证明你单位2500t/a农药中间体一期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2、你单位2024年8月1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的主体适格和授权委托关系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4〕lt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法定处罚金额上限为100万;裁量因素(n)为2(环评文件等级、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总个性基准数值为6(环评文件等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裁量等级为3,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裁量等级为3);总共性基准数值为2(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为1,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总修正基准数值为-4(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2)。
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0万)×[总个性基准数值(6)/n(2) 总共性基准数值(2)/2 总修正基准数值(-4)/4]/10=30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入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9日